海南省政策分析——税收篇

来源:上海仁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09-30



海南省政策分析——税收篇



       2020年6月1日,在设立海南自贸区近两年之际,国务院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旨在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自由贸易港。海南从自贸区到自贸港,并非简单的升级。自贸区的目的旨在发挥其在政策制度等方面“先行先试”的作用,而自贸港最大的特点是以“零关税”为基础的税收制度安排。


  1. 税收制度设计原则

       自由贸易港是当今世界最高水平的开放形态,特殊的税制安排是各地自由港都会采取的普遍做法。《总体方案》提出,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设计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1. “零关税”

       自由贸易港在具体实施上将分两步实现“零关税”,第一步是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步是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1. “低税率”

       瞄准新加坡、伦敦、纽约等世界其他自由贸易港,推出更有竞争力的所得税优惠,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吸引跨国公司总部和高端紧缺人才在海南集聚。


      1. “简税制”

       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探索推进比国内其他地区更加简化的税收制度,通过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明了、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1. “强法治”

       要求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海南自由贸易港成为“避税天堂”。


      1. “分阶段”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坚持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久久为功、循序渐进,最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1. 税收制度“两步走”

       《总体方案》推出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的税收政策措施。从时间维度看,这些政策措施按照2025年前、2025年至2035年前两个时间段分别实施。从内容维度看,这些政策措施以建立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为目标,紧紧围绕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这“一个重点”,倾力服务促进生产要素流动和发展现代产业体系这“两个支撑”,加快推动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


  1. 2025年前重点任务

       2025年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包括实行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支持发展现代产业四大重点任务。


  1. 实行特殊的税收制度安排

       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        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国家最新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省政府2020年9月1日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征求意见稿)》。
  •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如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就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该优惠;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该优惠。


       降低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上述所得包括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
  •        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该优惠。
  •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详见2020年8月28日 省政府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简并税种征收销售税。在全岛启动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简并成一个税种,即销售税,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


        1. 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对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对交通工具。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原辅材料。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居民消费品。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此外,自贸港将在洋浦保税港区等具备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率先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进出口管理制度,条件成熟后适时启动全岛封关运作。届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外的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进口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有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照章征税。


        1. 推动生产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流动

       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允许海南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1. 支持发展现代产业

       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家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

       继续执行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将免税额度放宽至每年每人10万元,不限次数,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        该优惠政策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        旅客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离开海南本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
  •        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对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限购商品列举:化妆品 30件;手机、手持(包括车载)式无线电话机 4件;酒类 (啤酒、红酒、清酒、洋酒及发酵饮料) 合计不超过1500 毫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        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        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1. 2035年前重点任务

       2035年前,海南自由贸易港税收制度包括拓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三大重点任务,以下将详细介绍三大重点任务并与2025年前政策相对比。


  1. 拓展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除负面清单行业之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与2025年前政策的区别】前一阶段实行的是正面清单,这一阶段实行的是负面清单,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范围更大。


    1. 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与2025年前政策的区别】前一阶段实行的是对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免征,这一阶段是对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纳税人实行最高15%的三档超额累进税率,优惠范围更宽、优惠力度更大。


      1. 扩大海南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销售税及其他国内税种收入作为地方收入。

       【与2025年前政策的区别】这一阶段扩大了地方税的范围,有利于增加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财力。



       下一篇,仁略将从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评价、人才服务保障方面分析海南省人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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