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要想当然,创始人被踢出董事会并非董事会能够决定

来源:上海仁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04-26



经常在各类媒介渠道上看到或听说:那个“谁”、“谁”、“谁”被踢出董事会/董事局了(此处想到两个当今商界的传奇:万科创始人王石和格力董事长董明珠),但大家也会很困惑,明明是被踢出董事会,为什么又提到股东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在这当中扮演了什么角色?被踢出的董事会的此项决策到底由谁(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来决定?


上图就是常规情况下公司的治理结构。估计大家看着有点不知所以然。我举个简单的例子:由于乐视网生态概念很牛逼,你在二级市场买了乐视网的股份,那么你就是乐视网的股东,可以参加乐视网的股东大会了,但你进不了董事会,除非你是大股东,迫使股东会提名你进入董事会;后来,由于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乐视网出现亏损,这个时候作为股东你只有干着急的份儿,罢免贾跃亭还是由董事会说了算。




那么,股东会和董事会到底是干什么的?有什么关系和区别?


谁出钱,谁决策

股东会,公司最高的权利机构。通俗点说,公司由出钱的人组织了股东会机构,既然股东们出了钱,就肯定会认为公司是自己的,那么遇到需要做出重大决策的时候意见不统一怎么办?投票!当然,投票也是有规则的,谁有的表决权多谁就说了算,并非按照人头来计算,要不然上市公司那些散户股东就牛大发了。

股东人数,依照公司性质决定。公司股东人数并非没有上限,主要根据公司的性质决定。《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七十八条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股东),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职权,行使最终决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故根据上述第(2)条规定,无论是王石被踢出董事局还是罢免董明珠董事长职务,均是公司股东会最终做出的决策。当然,在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股东们也是按照表决权的比例确定最终的决策,敏感比例包括5%10%33%51%67%。对于如何合理的避免控制权(表决权)风险,请参见小编之前写的文章《公司控制权,让我一夜之间从富二代变成穷一代》。


谁创立,谁代管

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决策结构和执行结构。通俗点说,由股东们挑选一些人组成一个机构---董事会,为股东分忧解难,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上述股东挑选、提名的董事人员,可以是公司股东,也可以创始人、员工,更可以是外部的人员(独立董事)。

董事人数,依照公司性质决定。公司董事人数也是有上限的,主要根据公司的性质决定。《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不像股东会,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决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采取的是一人一票制,故不存在某个董事将投票权委托至另一个董事、或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等。

董事会职权,属于承上启下的过程,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根据上述法规,从决策权的主动性角度发现,第(1)条到第(7)条,最终其实都是由公司股东会最终表决才能执行,董事会在中间起到的是制定、审核和执行功能。第(8)条和第(10)条,董事会拥有绝对决策权,包括内部机构设置、总经理聘任、制度建设等。故乐视网贾跃亭CEO的职务并非股东会能够决定,是由董事会决定的。当然,股东会是可以施压的。

在这里,又有人提出问题了,假设乐视董事会罢免贾跃亭CEO职务时,董事会投票未超过半数或者平票如何处理?一般实施路径有几种:(1)董事会就上述问题若出现平票或者不通过,对罢免提议只要在董事会超过1/3,就可向股东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由股东会最终决策,这个时候股东表决权就体现出价值了;(2)若罢免表决中,持支持罢免的某个董事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或联合其他股东)只要在10%以上,也可以发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决议,由股东会最终决策。当然,并非事事都要找股东会决策,要不然设董事会这个机构干嘛,股东不可能天天守在公司,人家还要投资其他企业。如果常常出现上述情况,那估计投资人(股东)本身在投资前对创始人团队、治理架构没有进行深入调研和评估。

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很多创始人可能会比较专注业务或产品,而忽略了自身企业的治理结构。凡事防患于未然,莫要被带到坑里。



作者 | 赵雪超:现任仁略咨询高级项目经理。



返回列表